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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13号

陈丰华与丁曰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陈丰华。被执行人丁曰华。申请执行人陈丰华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丁曰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行为:由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协助办理涉案三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事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委会送达了协助办理涉案三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事宜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其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对本案其他事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丰华与被执行人丁曰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