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716号原告深圳市华南和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邱小仙。委托代理人凌百军,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峰,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胡学斌,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深圳市星顺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胡学斌。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响坤,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智清,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南和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学斌及深圳市星顺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南和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学斌及深圳市星顺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南和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司黎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