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秋臣。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世俊。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桂江。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景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银国。
上诉人刘秋臣等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四上诉人称本案应由上诉人户籍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原审提供的证据表明其主张的款项从位于普陀区的银行划出,该地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秀丽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