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062号
申请执行人:齐海韦。
被执行人:李超。
被执行人:王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一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超、王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泾李超、王燕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线索,也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超、王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璐
审判员 秦建宏
审判员 徐光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