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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514号

朱光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绍玉,朱光,马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张绍玉,男,1953年5月29日生,汉族,北外环路。被执行人朱光,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被执行人马莉,女,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郯城县龙泉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郯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光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徐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于洪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