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张绍玉,男,1953年5月29日生,汉族,北外环路。被执行人朱光,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被执行人马莉,女,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郯城县龙泉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郯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光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徐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于洪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