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615号
原告:刁秀梅,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招待所,组织机构代码证48500139-3。
法定代表人:江涛,职务不详。
原告刁秀梅与被告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招待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刁秀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刁秀梅负担。
审 判 长 宋 玮
人民陪审员 胡从荣
人民陪审员 黄胜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丹丹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