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814号原告章明荣,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张军,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明荣诉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章明荣承担。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益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