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94号

徐武斌、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必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武斌,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94号

原告:徐武斌。

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必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武斌诉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必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武斌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武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武斌撤回对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必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9元,由原告徐武斌负担。

审 判 员  许安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