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94号
原告:徐武斌。
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必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武斌诉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必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武斌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武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武斌撤回对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必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9元,由原告徐武斌负担。
审 判 员 许安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