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民一终字第9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大学,职工。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段某,大专,职工。
上诉人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于2015年6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琴
审判员 李逢春
审判员 孙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文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