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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中民一终字第96号

周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民一终字第9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大学,职工。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段某,大专,职工。

上诉人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于2015年6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琴

审判员 李逢春

审判员 孙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文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