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57号原告吴定龙,男,199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韩宏直,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亿昌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集贤路与黄岗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证55782030-5。法定代表人徐泽南,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德斌,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泽玲,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定龙与被告合肥亿昌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定龙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亿昌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定龙撤回对被告合肥亿昌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定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丽晖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