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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665号

陈显贺与段长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显贺;段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665号原告陈显贺,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段长江,男,50岁,汉族,职员,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显贺诉被告段长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显贺撤回对被告段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后退回原告175.00元。

审判员  田向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双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