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665号原告陈显贺,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段长江,男,50岁,汉族,职员,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显贺诉被告段长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显贺撤回对被告段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后退回原告175.00元。
审判员 田向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双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