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调确字第11号申请人刘媛媛,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文浩。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媛媛和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媛媛和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双方间的医患纠纷,于2015年5月8日经上海市闸北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6月8日前一次性补偿刘媛媛人民币72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媛媛和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裕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马丽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