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执字第172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杨元亮,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回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乔义春,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齐商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法定时间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
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乔义春的银行存款壹万捌仟伍佰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加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