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2406号
原告:聊城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传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恒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聊城传媒有限公司广告中心,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黄山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宋庆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聊城传媒有限公司广告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聊城传媒有限公司广告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聊城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梁怀敬
人民陪审员 司爱军
人民陪审员 梁荣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