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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零执字第415号

申请执行人吕伟丽与被执行人永州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伟丽,永州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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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吕伟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吕伟丽与被执行人永州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零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永州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为申请执行人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并支付违约金2772元。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永州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管理所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案以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文林

审 判 员  宋喜华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