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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12-2号

高玉华与于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玉华,于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高玉华,女。被执行人于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华与被执行人于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欠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15日前分期付清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威环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