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高玉华,女。被执行人于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华与被执行人于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欠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15日前分期付清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威环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