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3号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二号街坊。法定代表人何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x,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助理。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新城东路。法定代表人顾xx,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6569.7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6569.7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存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郭佳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