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保字第5094-1号

王亮与李凤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亮,李凤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5094-1号申请人王亮。被申请人李凤海。

申请人王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冀F×××××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王亮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 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姬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