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5094-1号申请人王亮。被申请人李凤海。
申请人王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冀F×××××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王亮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 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姬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