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樊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游某某,女,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
人民陪审员 付 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