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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806号

樊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樊某某,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樊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游某某,女,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

人民陪审员  付 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