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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1233号

高占海与薛青��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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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高占海,男,汉族。被执行人薛青,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胶商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一、本案执行标的额7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全部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高占海,逾期支付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将申请法院恢复该案的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该案的执行三、本和解协议一式三份,申请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一份,人民法院一份。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撤销执��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在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