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87号
原告:田瑞桂,男,1987年7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季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章丘市绣水大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张家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忠,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田瑞桂与被告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田瑞桂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田瑞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瑞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020元,由原告田瑞桂负担。
审 判 员 杨金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
书记员 龙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