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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行执字第129号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文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文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行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芙蓉街20号。法定代表人杨岩,局长。被执行人郑文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文霞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因扣押被执行人潘学杰名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交来案款人民币491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24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行审字第29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瑞亮

审 判 员  于周旭

人民陪审员  张 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修仕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