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125号申请人闻兴林。申请人乔见英。申请人闻友家。被申请人张其,1971年5月4日。
申请人闻兴林、乔见英、闻友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其驾驶的皖M×××××号重型厢式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其驾驶的皖M×××××号重型厢式货车;冻结申请人所交纳的10000元担保金。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