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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125号

闻兴林、乔见英等与张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闻兴林,乔见英,闻友家,张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125号申请人闻兴林。申请人乔见英。申请人闻友家。被申请人张其,1971年5月4日。

申请人闻兴林、乔见英、闻友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其驾驶的皖M×××××号重型厢式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其驾驶的皖M×××××号重型厢式货车;冻结申请人所交纳的10000元担保金。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