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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050号

李军与赵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军,赵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执行人赵军,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人李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武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军2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1000元,利率按一分月息,从2013年10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计算),并负担诉讼费1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军本金21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军对利息和诉讼费表示放弃,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武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李潭萍

审判员  任秀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