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郑某某,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隆昌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育费4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隆昌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游九江
审判员 付邦青
审判员 代荣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远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