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崔某某,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莉
人民陪审员 张艳芳
人民陪审员 梁 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苗志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