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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41号

孙金地与张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金地,张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孙金地。被告张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地与被告张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地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金地负担。

审判员  苏振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