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孙金地。被告张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地与被告张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地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金地负担。
审判员 苏振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