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143-1号原告刘永连。原告刘民娟。被告王林浩,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代表人李东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连、刘民娟与被告王林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王林浩已提供现金担保,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鲁G×××××号牌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素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