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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210号-2号

钟飞鹏、邓醒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飞鹏,邓醒进,孔杏仪,邓旋进,佛山市南海区美甲王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210号-2号申请执行人钟飞鹏,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邓醒进,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孔杏仪,女,汉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邓旋进,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美甲王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新农洲中村。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美甲王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国用(2008)05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焕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邓胜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