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052-1号原告(反诉被告)句容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天王镇天鑫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杨桉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瑞祥,该公司职员。被告(反诉原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三座四楼。法定代表人陶圣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宇弘,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蕾,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句容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句容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40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句容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句容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本案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内尚未审结,申请人应在查封或冻结期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申请人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原查封财产或被冻结帐户因期限届满而自然解封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陈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益成
人民陪审员 王有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