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267号原告重庆扬子江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新街87号扬子江假日饭店附楼,组织机构代码:70937509-6。法定代表人罗长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正远,男,汉族,1954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周蓉,女,汉族,1964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刘汉,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覃(谭)桂英,女,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扬子江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汉、覃(谭)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扬子江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扬子江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重庆扬子江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真渝
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
人民陪审员 鄢光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文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