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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267号

重庆扬子江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汉,谭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扬子江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汉,覃(谭)桂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267号原告重庆扬子江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新街87号扬子江假日饭店附楼,组织机构代码:70937509-6。法定代表人罗长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正远,男,汉族,1954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周蓉,女,汉族,1964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刘汉,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覃(谭)桂英,女,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扬子江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汉、覃(谭)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扬子江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扬子江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重庆扬子江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真渝

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

人民陪审员  鄢光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文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