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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081号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297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少民一初字第212号民判决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卢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