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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687号

刘金龙与杨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金龙,杨国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687号原告刘金龙,男,汉族,农民。被告杨国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龙与被告杨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龙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龙以其与被告杨国武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刘金龙负担。

审判员  庞锦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安永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