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687号原告刘金龙,男,汉族,农民。被告杨国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龙与被告杨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龙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龙以其与被告杨国武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刘金龙负担。
审判员 庞锦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安永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