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122号原告陈秀卿,女,1962年6月8日出生。被告谭芳,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郭福榕,男,汉族,1956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卿与被告谭芳、郭福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谭芳、郭福榕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陈秀卿在邮政储蓄银行三明文化宫支行开户的603950005260XXXXXX账户存款7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谭芳、郭福榕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