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铁民初(指)字第340号原告天津扎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玉门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7360063-0。法定代表人李雪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喆,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组织机构代码74665103-7。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春燕,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扎达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扎达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扎达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天津扎达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光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吴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