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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立保字第17号

王思淇、王思淇已提供财产作担保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思淇;王思淇已提供财产作担保;邵自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芒立保字第17号申请人王思淇,曾用名王晓桃,女,汉族,1974年8月8日生,现住芒市。被申请人邵自张,男,汉族,1967年2月6日生,现住芒市。申请人王思淇已提供财产作担保。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思淇与被申请人邵自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邵自张所有的位于芒市经济开发区翡翠路南.宏汇路东房屋(房产证号:00××**)及该套房产所使用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并已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邵自张所有的位于芒市经济开发区(房产证号:00××**)及该套房产所使用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裁定解除查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车加跃

审判员  陈慧转

审判员  钱立恒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保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