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芒立保字第17号申请人王思淇,曾用名王晓桃,女,汉族,1974年8月8日生,现住芒市。被申请人邵自张,男,汉族,1967年2月6日生,现住芒市。申请人王思淇已提供财产作担保。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思淇与被申请人邵自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邵自张所有的位于芒市经济开发区翡翠路南.宏汇路东房屋(房产证号:00××**)及该套房产所使用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并已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邵自张所有的位于芒市经济开发区(房产证号:00××**)及该套房产所使用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裁定解除查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车加跃
审判员 陈慧转
审判员 钱立恒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保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