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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1181号

郭翠萍与冯贵礼、邢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翠萍;冯贵礼;邢桂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181号原告郭翠萍,女,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国胜,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贵礼,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贵传广,男,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邢桂香,女,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新乡市。

原告郭翠萍诉被告冯贵礼、邢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翠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胜,被告冯贵礼及其委托代理人贵传广,被告邢桂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翠萍诉称,2014年1月13日,被告冯贵礼通过被告邢桂香向其借款30000元,利息1分5厘,期限半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还。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冯贵礼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被告冯贵礼偿还原告利息2700元(从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利息1分5厘);3、被告冯贵礼偿还原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利息1分5厘自2014年7月13日至被告清偿完毕止);4、被告邢桂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被告邢桂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冯贵礼辩称,其于2013年1月13日借原告30000元,到期后支付了利息。本金未还,就又给原告出具一个借条,原告说借条在家忘拿了,其说到时候回家把条撕了就行了。其又借原告20000元共计50000元,给原告出具一个50000元的借条,将该款还清后欠条原告还给了自己。

被告邢桂香辩称,其知道这个借款情况,但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被告冯贵礼给原告郭翠萍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借到现金叁万元,利息1分5厘,期限半年,到期归还。该款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被告邢桂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和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的利息为2700元(30000元×0.015÷30天×180天),从2014年7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月息按1分5厘计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冯贵礼辩称该笔借款已还过且欠条日期被涂改过的理由,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未见有涂改的痕迹,且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还过该笔借款,故本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因原告撤销被告邢桂香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邢桂香是否承担责任不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冯贵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翠萍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的利息为2700元(30000元×0.015÷30天×180天);从2014年7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月息按1分5厘计算]。如果被告冯贵礼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元,由冯贵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生祥

审 判 员  刘志丹

人民陪审员  徐 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秀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