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彭某,女,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资中县人。委托代理人杨礼义,资中县明心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0年11月24日出生,资中县人。被告代某某,女,汉族,1961年12月10日出生,资中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朱某某、代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及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郭太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