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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1735号

彭某与朱某某、代某某共有纠纷民事裁定书1735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彭某,女,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资中县人。委托代理人杨礼义,资中县明心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0年11月24日出生,资中县人。被告代某某,女,汉族,1961年12月10日出生,资中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朱某某、代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及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郭太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