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非诉行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普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杨从富,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法定代表人李光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正和,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普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普非诉行执字第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梁大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管成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