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5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怀东
审判员 :张金亮
审判员 : 刘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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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5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怀东
审判员 :张金亮
审判员 : 刘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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