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尹某,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张某,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张某一,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尹某一,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段某、张某、张某一、尹某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于四被告价值1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项目详见卷内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段某、张某、张某一、尹某一银行帐户存款15万元,如账上无款则查封、扣押四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尹某所提供担保的如下财产:车牌号为冀R×××××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百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郭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