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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299号

丁玉龙与滁州安汇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玉龙,滁州安汇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299号

申请执行人:丁玉龙

被执行人:滁州安汇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丁玉龙与被执行人滁州安汇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做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玉龙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滁州安汇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4)来民一初字第0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明翠

审 判 员  王飞兵

代理

审判员  陈 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