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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恢字第66号

徐桂芳与徐本初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桂芳,徐本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恢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徐桂芳,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徐本初,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胶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4)胶执字第1974号。2015年5月28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3)胶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风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