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监民监字第50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亚兰,女,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易成,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新兴煤矿劳保科工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庆彬(曾用名王庆斌),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桃山煤矿一采区工人。申诉人夏亚兰、王易成与被申诉人王庆彬继承纠纷一案,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七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夏亚兰、王易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1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监(2014)2300000008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林成
代理
审判员 李雪松
代理
审判员 王革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