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管俊琰。委托代理人浦兆明。委托代理人孙琴娣。被告郑月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俊琰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管俊琰承担。
审判员 张永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沈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