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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民初字第00256号

管俊琰与郑月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管俊琰,郑月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管俊琰。委托代理人浦兆明。委托代理人孙琴娣。被告郑月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俊琰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管俊琰承担。

审判员  张永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沈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