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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484号

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赵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赵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辽河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梅,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飞,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孙 锐

审 判 员  王 进

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付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