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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70号

张军强与张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军强,张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强。被执行人张小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强与被执行人张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学东

审 判 员  王金科

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谭清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