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340-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刚(又名王世钢、王世岗),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凯。申请执行人王世刚(又名王世钢、王世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01208.26元、案件受理费2324元,共计103532.26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世刚(又名王世钢、王世岗)2900元,剩余案件款100632.26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3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正
代理
审判员 魏峰波
代理
审判员 吴 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静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