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刘延坤,男,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宋怀波,男,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怀东
审判员 :张金亮
审判员 : 刘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贵华 来自:
刘延坤与宋怀波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刘延坤,男,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宋怀波,男,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怀东
审判员 :张金亮
审判员 : 刘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