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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9号

刘延坤与宋怀波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延坤,宋怀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刘延坤,男,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宋怀波,男,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怀东

审判员 :张金亮

审判员 : 刘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