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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538号

续娜与王新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续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续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59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续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800800元,案件受理费6100元,执行费79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续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到时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王泽彪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拓 芳 来自: